首页 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预算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毁,是指台风、暴雨、暴风雪、洪水、冰雹、内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在用公路造成的毁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水毁抢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公路水毁抢修保通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公路水毁抢修,以地方自筹资金解决为主,中央水毁抢修资金适当补助。 第五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范围包括:国省干线等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本办法第二条所称自然灾害造成毁损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与公路水毁抢修保通有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标准:灾情严重的省份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灾情较重的省份补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灾情一般的省份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八条 公路水毁灾情,由财政部根据各省中央水毁抢修资金申请报告提供的情况,结合交通运输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民政部、国家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有关部门…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与支付 第九条 公路水毁发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请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实、汇总本地区公路水毁和抢通情况,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财政部收到申请文件后,根据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年度规模、补助标准及各省灾情,核定各省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额度,下达至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交通运输部、民政部等相关… 第十一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格式附后)。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使用,应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省(区、市、兵团)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安排备案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相关版本 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 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