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范围包括:国省干线等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本办法第二条所称自然灾害造成毁损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支出;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与公路水毁抢修保通有关的支出。

对公路水毁抢修保通以外的新建、改建支出,以及在建公路因水毁而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中央水毁抢修资金不予补助。

对收费公路因水毁而发生的抢修保通支出,中央水毁抢修资金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