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章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产权登记类型与办理 第十三条 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于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首次收到国有资本金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自取得批复或者作出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变动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产权注销情形的,应当自工商登记注销、依法撤销或变更后,收回或核销全部国有资本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三条 部门所属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填报。其中,一级企业应当经主办单位及中央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审定;二级及以下企业应当逐级经其上级企…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对审定合格的部门所属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并按规定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对不符合产权登记办理相关规定的企业,财政部、中央部门… 第二十五条 因产权转让、增资、减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退出但仍有国有资本、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企业办…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