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销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解散、撤销、破产、产权转让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经济行为决策文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本企业《产权登记证》。

企业解散、依法撤销、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本企业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审定的清算报告、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因产权转让等情况,企业不再存在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应提交修改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应的协议或方案、受让方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交易凭证。

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

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