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产权注销情形的,应当自工商登记注销、依法撤销或变更后,收回或核销全部国有资本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