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解散、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因产权转让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在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
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企业解散、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因产权转让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在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
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