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基准日产权状况等。
《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经济行为决策文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复的,应当提供批复文件。
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出资人以货币资金出资的,应当提交银行进账单。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济行为需要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等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结果批复文件等。
本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产权登记基准日财务报告。
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