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的名称、管理级次、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动;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出资比例发生变动;

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