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章 产权登记类型与办理 第十七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产权登记类型与办理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的名称、管理级次、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动;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额、出资比例发生变动; 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