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章 产权登记类型与办理 第十八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产权登记类型与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自取得批复或者作出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变动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