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辖的部门。

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企业自行推举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