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部门所属企业是产权登记的申报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发生需办理产权登记情形时,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确保报送材料和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审核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