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章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第九条 中央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条 直接投资兴办或管理企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主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一条 部门所属企业是产权登记的申报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二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辖的部门。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