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央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并督促本部门所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审核本部门所属一级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审定;
负责本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
监督检查本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并督促本部门所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审核本部门所属一级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审定;
负责本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
监督检查本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