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财政部是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制定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设计监制《产权登记证》,建立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信息系统;
负责部门所属一级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
指导中央部门开展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监督检查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制定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设计监制《产权登记证》,建立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信息系统;
负责部门所属一级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
指导中央部门开展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监督检查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