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直接投资兴办或管理企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主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和中央部门管理要求,指导并督促本单位所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审核本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监督检查本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和中央部门管理要求,指导并督促本单位所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审核本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监督检查本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