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章 产权登记类型与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产权登记类型与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因产权转让、增资、减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退出但仍有国有资本、或中央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不再是企业国有资本认缴出资额最大出资人的,企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根据最新产权归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