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对审定合格的部门所属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并按规定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对不符合产权登记办理相关规定的企业,财政部、中央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