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章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部门所属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在产权登记中伪造申报材料、刻意瞒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主办单位和部门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各中央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在部门内部产权登记管理规程中细化各级主管单位职责,落实…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主办单位和部门所属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