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部门所属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在产权登记中伪造申报材料、刻意瞒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