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主办单位和部门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各中央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在部门内部产权登记管理规程中细化各级主管单位职责,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财政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