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三章 产权登记类型与办理 第十四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产权登记类型与办理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因投资、分立、合并、事业单位转企等新设立企业; 因投资、收购等首次取得企业国有股权; 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