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一、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勞動與附帶勞動 在普通情形下,全家有一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時間從事主要勞動,叫做有勞動。全家有一人每年從事主要勞動的時間不滿三分之一,或每年雖有三分之一時間從事勞動,但非主要勞動,均叫做附帶勞動。 這裡應注意: (1) 富農自己勞動,地主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勞動。故勞動是區別富農與地主的主要標準。 (2) 規定全家中勞動的標準人數爲一人。如全家有數人,其中有一人勞動,這家即算有勞動。有些人以爲要有二人甚至全家參加勞動,才算這家有勞動,這是不對的。 (3) 規定勞動的標準時間爲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四個月,以從事主要勞動滿四個月與不滿四個月作爲勞動與附帶勞動的分界(即富農與地主的分界)。有些人把有半年時間從事主要勞動的… (4) 所謂從事主要勞動,是指從事農業生產上主要工作部門的勞動,如犁田、蒔田、割禾及其他生產上之重要勞動事項。 (5) 所謂非主要勞動,是指各種輔助勞動,在生產中僅佔次要地位者,如帮助耘草,帮助種菜,照顧耕牛等。 (6) 勞動旣是區別富農與地主的主要標準,因此對於那種只雇長工耕種,沒有其他地租債利等剝削,自己負責指揮生產之責,但不親身從事主要勞動者,仍照地主待遇。 (7) 構成地主成份的時間標準,以當地解放時爲起點,向上推算,連續過地主生活滿三年者,即構成地主成份。 (一) 在有些大家,庭中人口超過十五口者,則全家有勞動力的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的人員每年有三分之一的時間從事主要的勞勸,才算這家有勞動。 (二) 上述所謂從事主要勞動,應該是指從事農業生産上的主要勞動。這是在普通情形下區別地主與富農的主要標準。至於地主家庭中有人從事其他職業的勞動者,也算有主要勞動,但應根… 例如地主家庭中有人經常從事行醫或敎書的勞動者,此人即應照醫生或敎員待遇。 乙、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