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一)

(一) 在有些大家,庭中人口超過十五口者,則全家有勞動力的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的人員每年有三分之一的時間從事主要的勞勸,才算這家有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