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二)

(二) 上述所謂從事主要勞動,應該是指從事農業生産上的主要勞動。這是在普通情形下區別地主與富農的主要標準。至於地主家庭中有人從事其他職業的勞動者,也算有主要勞動,但應根據其他職業勞動的性質和情况來决定其本人的階級成份,並按照其本人的階級成份來决定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