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勞動與附帶勞動 (二) 上述所謂從事主要勞動,應該是指從事農業生産上的主要勞動。這是在普通情形下區別地主與富農的主要標準。至於地主家庭中有人從事其他職業的勞動者,也算有主要勞動,但應根據其他職業勞動的性質和情况來决定其本人的階級成份,並按照其本人的階級成份來决定其待遇。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例如地主家庭中有人經常從事行醫或敎書的勞動者,此人即應照醫生或敎員待遇。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勞動與附帶勞動 (二) 上述所謂從事主要勞動,應該是指從事農業生産上的主要勞動。這是在普通情形下區別地主與富農的主要標準。至於地主家庭中有人從事其他職業的勞動者,也算有主要勞動,但應根據其他職業勞動的性質和情况來决定其本人的階級成份,並按照其本人的階級成份來决定其待遇。 例如地主家庭中有人經常從事行醫或敎書的勞動者,此人即應照醫生或敎員待遇。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