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3) 規定勞動的標準時間爲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四個月,以從事主要勞動滿四個月與不滿四個月作爲勞動與附帶勞動的分界(即富農與地主的分界)。有些人把有半年時間從事主要勞動的還算作附帶勞動,這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