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勞動與附帶勞動 (3)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勞動與附帶勞動 (3) 規定勞動的標準時間爲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四個月,以從事主要勞動滿四個月與不滿四個月作爲勞動與附帶勞動的分界(即富農與地主的分界)。有些人把有半年時間從事主要勞動的還算作附帶勞動,這是不對的。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