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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4. 一、 勞動與附帶勞動
  5. (4)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4)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勞動與附帶勞動

(4) 所謂從事主要勞動,是指從事農業生產上主要工作部門的勞動,如犁田、蒔田、割禾及其他生產上之重要勞動事項。

(3) 目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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