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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4. 一、 勞動與附帶勞動
  5. (5)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5)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勞動與附帶勞動

(5) 所謂非主要勞動,是指各種輔助勞動,在生產中僅佔次要地位者,如帮助耘草,帮助種菜,照顧耕牛等。

(4) 目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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