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6)

(6) 勞動旣是區別富農與地主的主要標準,因此對於那種只雇長工耕種,沒有其他地租債利等剝削,自己負責指揮生產之責,但不親身從事主要勞動者,仍照地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