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勞動與附帶勞動 (6)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6)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勞動與附帶勞動 (6) 勞動旣是區別富農與地主的主要標準,因此對於那種只雇長工耕種,沒有其他地租債利等剝削,自己負責指揮生產之責,但不親身從事主要勞動者,仍照地主待遇。 (5) 目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