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勞動與附帶勞動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2)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勞動與附帶勞動 (2) 規定全家中勞動的標準人數爲一人。如全家有數人,其中有一人勞動,這家即算有勞動。有些人以爲要有二人甚至全家參加勞動,才算這家有勞動,這是不對的。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