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2)

(2) 規定全家中勞動的標準人數爲一人。如全家有數人,其中有一人勞動,這家即算有勞動。有些人以爲要有二人甚至全家參加勞動,才算這家有勞動,這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