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勞動與附帶勞動 (1)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1)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勞動與附帶勞動 (1) 富農自己勞動,地主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勞動。故勞動是區別富農與地主的主要標準。 一、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