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十九条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四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并具备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七条 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得超过2家。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三十九条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业,应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