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财务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财务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抄送有关银监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