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三条 单个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2家。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自…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