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