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