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满足有关监管要求和指标,且该项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且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