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