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