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指在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中承担风险管理和资金集约管理的工作人员);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2/3、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3;

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备完善的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