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