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