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信用记录良好;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