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