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境外租赁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其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境外租赁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其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