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境外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其注册地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