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六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 拟任人未达到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学历要求,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达到规定的学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拟任人未达到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学历或从业年限条件,但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提出个案…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三十三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 第一百三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个案核准权限及程序与非个案的核准权限及程序相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核准,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 第一百三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许可程序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