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许可程序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