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核准,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