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节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三十三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 第一百三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个案核准权限及程序与非个案的核准权限及程序相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核准,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 第一百三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许可程序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